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7月12日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
  (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
  (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
  (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
  (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
  (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