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7号

2019年7月25日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
  本办法所称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监管。
  代表处自愿加入证券、期货行业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第二章 设立备案

  第四条 境外交易所应当在代表处完成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一)境外交易所出具的致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等复印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交易所章程、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主要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内控机制等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管理层人员名单及简介;
  (四)境外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过往3年的年报;
  (五)境外交易所出具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六)就拟任首席代表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情形的声明;
  (七)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八)由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致中国证监会的承诺书;
  (九)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
  (十)代表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办公场所的电话和传真、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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