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2号

2019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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