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2019年8月22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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