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法释[2019]14号

2019年9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19年4月2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法释[2019]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以在争议得以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者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者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保全资产或者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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