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律商网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此文件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已失效***)

政秘字[1951]第714号

1951年9月13日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
Please consent to the LexisNexis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