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发[2009]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1]133号

2001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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