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律商网注]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已废止***)

[1989]国税地字第94号

1989年9月7日    

  为了正确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强对铁路货运凭证的纳税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经研究确定:铁路货运凭证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以下简称代扣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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