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13号

1989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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