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17号

1999年10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授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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