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201号

1992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1991年7月1日实施。在税法、细则实施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原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  1981年5月25日[81]财税外字第49号《税务总局关于与港商合作经营电子电视游戏机纳税问题的通知》;
  2、  1981年12月1日[81]财税外字第112号《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范围的批复》;
  3、  1982年3月17日[82]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关于所得为外国货币折合成人民币纳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4、  1982年5月10日[82]财税外字第46号《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影片特许权使用费暂缓征税的通知》;
  5、  1982年7月5日[82]财税外字第77号《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有人民币和外币的折算纳税问题的批复》;  
  6、  1982年8月2日[82]财税外字第99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7、  1983年4月11日[83]财税外字第58号《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通过常驻代表机构签订合同有关贷款利息征税问题的复函》;
  8、  1983年7月6日[83]财税外字第12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在我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9、  1984年2月17日[84]财税外字第30号《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其驻华机构的经费应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10、1984年5月16日[84]财税外字第88号《税务总局关于特区客商将所得利润投资于本企业同意减免再投资部分所得税的复函》;
  11、1984年8月18日[84]财税外字第150号《税务总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间外商合营者将其分得的利润汇出时是否同时享受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12、1984年11月10日[84]财税外字第201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进行借款的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13、1985年5月31日[85]财税外字第6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建筑业减税优惠的批复》;
  14、1985年7月2日[85]财税外字第117号《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5、1986年7月6日[85]财税外字第12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在我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6、1986年1月18日[86]财税外字第10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所收取的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17、1986年3月17日[86]财税外字第64号《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预分利润汇往国外时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8、1986年4月21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一”中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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