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2]16号

1992年6月14日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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