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

1992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发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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