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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