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函[2000]第504号

2000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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