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29号

1991年8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中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可根据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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