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1992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O%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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