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1992年8月1日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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