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38号

1993年4月27日      

(通知略)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科学类税目注释

  一、科学业务用房:是指经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科研院、所专门为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业务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科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配套公用设施。
1.科研用房:直接用于进行科学理论研究、实验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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