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3]063号

1993年9月15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制止税款的流失,全力做好征收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和投资许可证的问题
  (一)对中央、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