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2000年4月30日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 戴相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 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国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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