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税字[1985]第148号

1985年6月5日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 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附件一: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应由小到大,先“小三角”,后“大三角”。要以点带面,“点”就是上述三个“小三角”内的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泉州、漳州、佛山、江门等市的市区和按照贸一工一农安排生产、发展出口的重点县(名单附后,含上海市和其他一些城市、地区的所辖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面”就是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这样做,有利于对外商投资加强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集中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完善的投资环境;也有利于逐步积累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稳妥。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