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字[1988]第91号

1988年6月15日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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