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函[1992]62号

1992年6月9日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市、东兴镇、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

  一、南宁、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二、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实行以下政策:
  (一)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五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管理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一定权限,权限内的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由市(县、镇)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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