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9号

1994年4月23日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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