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6]第102号

1986年4月21日

  现将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及计算摊销问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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