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对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确保警察、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案件诉讼期间,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准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准接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吃请、馈赠和应邀参加旅游及娱乐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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