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1993]财农税字第37号

1993年6月16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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