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财预字[1989]95号

1989年12月20日

  四川省财政厅:

  据重庆市财政局(89)财政预字第27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安罚没款缴库问题的请示》反映,重庆市公安部门根据你省公安厅公厅刑发(88)229号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起,将收缴的“缉毒、卖淫,嫖宿以及赌博罚没款”,全部留归本部门作办案经费,没有上缴财政,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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