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2]34号

1992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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