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3]143号

1993年12月31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经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不论其组织形式和出资方式,均应与主办机关财务彻底脱钩,即与主办机关本身的行政财务解除财务隶属关系。脱钩后,主办机关不得以行政手段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再为其注入资金,不得通过机关行政财务从公司分利和收取管理费,不得将机关开支交由公司报帐,不得向公司平调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

  二、脱钩后的经济实体,应与主办机关的同级财政挂钩: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机关办的经济实体财务关系纳入本部门的行业财务系统;
  没有行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非行业主管部门所办经济实体的财务,应由财政部门指定专门财务主管机构管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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