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3]第54号

1993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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