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6]895号

1996年12月27日    

  (通知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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