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87]210号

1987.10.28

山东、江苏、广东省财政厅,青岛、广州市财政局:

  国务院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将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分别下放到港口所在市,实行市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号文件转发的《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七五”后四年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财务体制,收大于支的数额,定额上交国家;支大于收的资金缺口,由国家从拨改贷投资中补给,一定四年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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