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64号

1995年5月3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住房出售行为,防止低价出售国有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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