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8号

1996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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