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3号

1998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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