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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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1994]第19号

  1994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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