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
①根据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第14号),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等四类产品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经营单位经营出口后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已停止执行。但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产品退税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2]79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②根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对指定企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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