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纺织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纺织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的命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第25号),此办法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且该业务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后已全部转入国家计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铁道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纺织总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598号

1997年9月16日

  为做好用国产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为了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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