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4]第7号

1994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
  《规定》第二条所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主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是指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征税范围
  对《规定》列举的应税产品,各地都要依法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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