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2]146号    

1992年7月13日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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