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函发[1995]160号    

1995年8月21日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的有关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增加税负返还,但能否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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