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45号    

1995年12月18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1995]21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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