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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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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