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无效***)

国税发[1996]第172号

1996年9月24日

  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强化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简称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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