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97号  

1998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改组、改造的需要,加强对改组、改造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问题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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