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5]第4号

1995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地税局:

  为方便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防止漏税和重复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运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运证”的使用范围。“外运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经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凭证。生产和收购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和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销时,应办理“外运证”,在全国范围统一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运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使用“外运证”和查验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自定。

  二、“外运证”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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