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54号
1994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1994年8月26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现就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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