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字[1995]第5号

1995年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权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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